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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區協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鋪、車位使用權包銷代理權
標的名稱 | 杭州市西湖區協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鋪、車位使用權包銷代理權 | 標的編號 | HJS2023ZC252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1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2023-12-29 |
轉讓底價 | 58450000 元 | 資產所在地區 | 浙江省,杭州市 |
標的是否存在抵押情況 | 是 | 權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優先購買權 | 不涉及 |
聯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聯系電話 | 0571-85085591、0571-85085592 |
聯系地址 | 杭州市錢江新城香樟街2號泛海國際A座27樓 |
標的基本情況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標的名稱 | 杭州市西湖區協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鋪、車位使用權包銷代理權 | ||
房屋坐落 | 詳見標的清單 | |||
不動產登記號/房產證號 | 土地使用證號 | |||
房屋性質 | 土地性質 | |||
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 土地使用權面積(平方米) | |||
不動產分類 | 房屋規劃用途 | |||
實際用途 | 共有情況 | |||
租賃情況 |
其他披露事項 | 1、本合作為代理銷售模式,轉讓方給予受讓方對外獨家銷售權及商鋪、車位使用權售價定價權(車位使用權簽約價不低于25萬/個)。受讓方需嚴格按照住宅備案價進行銷售。轉讓方提供上述住宅房源備案價及商鋪編號、車位編號(詳見附件)。2、項目采用獨家包銷代理方式。受讓方自行組織渠道和銷售工作。3、對本項目的代理期限:自《包銷代理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60天止。4、代理期內的銷售指標:受讓方完成包銷代理住宅、商鋪及車位使用權100%銷售率。代理期限內未完成的住宅、商鋪及車位使用權,由受讓方或受讓方指定房屋購買人(其中住宅購買人需有購房資格)買斷,網簽時間可適當延后,但代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網簽前可以更名。根據房管局的相關要求,本樓盤上述住宅和商鋪需集中安排簽約,具體流程需遵循房管局的相關規定。以上銷售指標建立在轉讓方保證正常銷售的基礎上,若因政府宏觀調控政策變化,嚴格控制房地產銷售,使房地產市場或運營節點發生重大變化,影響銷售進度,則雙方對上述銷售指標另行協商。5、部分住宅存在抵押。抵押權人未進行任何放款,轉讓方承諾在網簽前解除抵押。 |
轉讓方基本情況
法人/非法人
轉讓方名稱 | 浙江運河協安置業有限公司 | |||
基本情況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冊地(住所) | 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花園里5號 | 注冊資本 | 10000萬元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鄭輝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3000069829648XB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房地產業 | |
經濟類型 | 國有參股企業 | |||
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
國資監管機構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 | |||
國家出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
批準單位名稱 | / | |||
批準日期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
決議文件名稱 |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杭州市西湖區協安紫郡部分住宅、商鋪、車位使用權包銷代理權 | ||
轉讓底價 | 58450000元 | |||
是否設置保留價 | 否 | 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在線報價活動按標的現狀進行競價,意向受讓方應當詳細閱讀本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對標的認真進行現場踏勘。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材料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信息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標的的現場踏勘,表明已認可并自愿接受標的現狀及瑕疵,且自愿承擔一切交易風險。 2、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其對轉讓標的受讓事項是否符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房屋權屬變更機構的相關規定,須自行承擔無法過戶的風險。 3、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 (1)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攜帶受讓申請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現場確認并簽署《包銷代理合作協議》,并在《包銷代理合作協議》簽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杭州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支付交易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包銷代理費用的20%)(受讓方已付的交易保證金可依次沖抵交易服務費、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予以補足)(以到賬時間為準)。 剩余包銷代理費用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結算,受讓方應自《包銷代理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60天內向轉讓方指定帳戶支付剩余包銷代理費用。待應支付的剩余款項全部到賬后,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再轉為包銷代理費用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經轉讓方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讓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3)同意并承諾其已對照本包銷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符合本項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條件,決定申請受讓本標的,并自行承擔本項目受讓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等。 (4)同意受讓方不得擅自與認購者修改轉讓方審定之《定金合同》、《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之任何條款。 (5)受讓方發布銷售宣傳廣告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并經轉讓方審核確認,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在合作期內的銷售講解內容不得超越轉讓方提供的文件圖紙的約定范圍,如受讓方的講解超出該范圍,并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為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在銷售過程中,如發生該范圍內未涉及內容,受讓方不得私自解釋或承諾。 (6)受讓方及受讓方向轉讓方提供渠道服務的人員,不得向任何人自稱或者暗示自己是轉讓方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方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7)受讓方可以指定房屋購買人分批支付房款,分批期限不超過30天。 (8)受讓方在簽訂《包銷代理合作協議》后,轉讓方可配合受讓方的銷售要求協調金融機構做好按揭貸款。受讓方銷售的住宅涉及按揭貸款的,則受讓方有義務及時按金融機構要求收集好客戶按揭貸款所需的資料。 (9)出售并交付購房業主的物業費由購房業主承擔,若自《包銷代理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60天內未出售的物業費由轉讓方承擔。超出60天的,該未售出部分的物業費則由受讓方承擔。 (10)受讓方負責銷售現場的日常管理及運作,負責客戶的接待、簽約、分析與跟蹤,處理好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客戶糾紛或投訴,處理結果須向轉讓方通報。 4、本項目標的交付及其他權利義務以附件1《包銷代理合作協議》文本相關內容為準。 5、本項目受讓方須按照如下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 (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的,受讓方須支付成交金額1%計的交易服務費; (2)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受讓方須支付成交金額2%計的交易服務費。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意向受讓方應完全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執行標準:意向受讓方須提供營業執照、章程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提供意向受讓方為中介機構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和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資質有效期內的中介機構查詢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并提供附件2《承諾書》】 | |||
踏勘安排 | 展示時間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個工作日 | 展示地點 | 在標的所在地展示 |
聯系人 | 鄔紅珍 | 聯系電話 | 0571-56758698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交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 | 11690000 元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時前交納(以到賬時間為準) | |||
處置方式 | 1、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先用于補償杭交所的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經濟補償金,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有權按照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材料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2)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各意向受讓方在競價期間均不報價的 (3)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簽署《包銷代理合作協議》的或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履約保證金的; (4)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 (5)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情形的。 2、《包銷代理合作協議》簽署當日,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依次沖抵交易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其他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涉及保證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以劃出時間為準)。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競價方式
競價方式 | 在線報價 | |
在線報價 | ||
是否專場 | 否 | |
自由報價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時至15時 | |
延時報價周期 | 5分鐘 | |
加價幅度 | 500000 元 |